调研体会

对社会保险费稽核工作的思考

作者:唐 红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0-11-19 00:00 【打印本页】

 

    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新的劳动法的颁布实施,社会保险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切实解决了参保职工退休、生病、失业、工伤和生育时的基本生活问题。为了维护和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保障广大参保者的合法权益,纠正各种社保基金违规行为,实现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和社会保险事业稳步发展,据此,我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待遇领取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但在实际的稽核工作中笔者发现有一些待解决的问题值得商榷。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社保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征缴稽核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赋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纠正单位瞒报、漏报、错报和拖欠缴费的行为,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责。但长期形成的“重征收、轻稽查”的工作思路,使得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工作“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职责权力脱钩。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等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稽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者,但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性质,《条例》和《办法》未赋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处罚的权力,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因此,社会保险稽核行为的职责和权力不相一致,也使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环节增加,发挥不了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应有的增收堵漏作用。

    3、专业人员缺乏。在社会保险征缴稽核时要根据各险种不同规定确定稽核方法和稽核重点,这对稽核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不仅要熟练掌握审计、会计专业知识,还要对几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基数的构成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有准确、详细的了解。由于长期以来对稽核工作重视不够,社会保险专业稽核工作人员严重缺乏,在我县社保经办中心现有的7名工作人员中没有一名是专业稽核工作人员,在实际稽核时只能调用业务工作人员从事稽核工作,因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稽核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证,长此以往,将使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失去应有的作用。

    4、社会保险费稽核工作的宣传力度不足,参保单位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认识不够, 根本不理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虚报、漏报、瞒报参保人数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违规行为较常见。在稽核时,往往以各种理由不及时提供甚至拒绝提供稽核要求的报表资料,或者伪造相关的资料。此外部分单位劳资人员变动频繁,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不了解,从而造成工资基数申报错误中人为因素增多。还有部分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时将奖金、津贴、效益工资以及部分应纳入工资总额的福利费用和内部退养等部分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排除在外,在申报时造成人员和基数不一致,加大了稽核工作的难度和强度。

    二、加强社会保险费稽核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加快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从制度上、程序上、处罚上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稽核行为,使社会保险机构的稽核行为规范化,切实做到程序合法、方法科学、结果真实、处理公正。

    2、加强相关部门之间协作联合稽核。劳动保障监察、地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稽核队伍进行定期稽核,从而解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有稽核权、没有处罚权的情况。稽核队伍除对企业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等违规行为进行稽核和处罚,还应肩负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责任。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行使行政处罚,促使稽核与执法有效衔接,以推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持续、规范、有效的开展。

    3、加强社会保险稽核队伍建设。结合县经办中心目前专业稽核人员缺乏的现状,要迅速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稽核队伍。利用财务人员懂财务的专业优势,将财务人员作为稽核骨干,对其进行强化社保业务知识。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作用,认真专业地核查参保单位账务账目,落实工资总额。只有这样才能使稽核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

    4、加大社会保险稽核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网站作用,做好对企业职工的宣传工作,提醒他们在参加或调换工作时,要督促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确保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定期对参保单位报账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强参保单位如实申报、足额缴费的守法自觉性和业务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