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劳社函〔2009〕43号 签发人:王 安
对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2号建议的复函
叶子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解决因高速路建设失地农民和城镇失地农民后续生活保障及农村独生子女养老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失地农民是指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以来,在全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因政府同意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少于0.2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目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正在调研制定当中,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启动。
近年来,为了切实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办法,建立国家、村集体、农民三方共同分担的“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的保障模式,切实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经过积极争取,我县已被列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县,《宁陕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于2009年7月16日县委、县政府讨论通过,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及对象
凡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应征服兵役人员、在校学生除外)的农村村民均可参保。60周岁以上人员不缴费,家庭参保缴费后,每月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60元。
二、缴费标准
年缴费标准(含财政补贴和集体补助)现阶段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至20%缴纳,以2008年收入为例,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516元,其中:农民个人承担486元,各级财政每年补贴45元。参保农民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自由选择。年缴费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2009年10月1日为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缴费起始日。
你们提出的因高速路建设失地和城镇失地后续生活保障以及农村独生子女养老问题,待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式启动后就能解决你们提出的生活保障问题。
联系人:社保股 联系电话:0915-6821191
宁陕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200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