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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宁合管办函〔2010〕3号 签发人:余永军
对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1号建议的复函
田桂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受侵害妇女儿童医疗费纳入合疗报销范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切实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而采取的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惠民工程。作为一种“低水平、广覆盖”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按照“谁参与、谁受益”的原则,凡参合并按期缴纳参合基金的农民均能享受新农合政策规定的补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可补助2万元。但是新农合政策规定没有救助的规定和义务,其只是解决参合群众基本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实施方案》中不予补偿的范围中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因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犯罪行为而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参合农村妇女儿童凡是符合新农合政策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按照相应的标准享受新农合报销。
今后,随着合疗基金筹资标准的进一步增加,关于对妇女儿童受侵害的特殊问题,我办将与妇联会共同制定补偿办法。合作医疗的保障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参合群众将得到更多的实惠。我们一定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惠及全县农民群众的大事做实、做细、做好。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新农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宁陕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人:杨莉
联系电话:6826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