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林函〔2011〕17号 签发人:柯小伟
宁陕县林业局
对县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92号建议的复函
刘世发代表:
您好,关于您提出“及时补偿寨沟村朱鹮野外放飞农民种田补偿款建议”我们收悉,感谢您对我县朱鹮野化放飞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我局经过认真研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我县自2007年5月实施朱鹮野化放飞以来,在上级领导的重视和全县广大群众的支持下,经过四年的努力,野外放飞的朱鹮已适应了当地的栖息环境,数量逐年增加,去年野外朱鹮繁育出子二代幼鸟3只,这标志着朱鹮野化放飞项目在宁陕取得了初步成功。为了进一步改善朱鹮生存环境,朱鹮分布区农民群众,禁止使用农药化肥,造成病虫害蔓延、土壤肥力下降、导致水稻减产,为此分布区群众付出了牺牲。
根据《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损毁农作物或经济林木,各户总产量损失60%以上的,按受损产量折成实价的50%给予补偿。这一政策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掌握,朱鹮分布区农民的确受到了一定的损失,但大部分农户水田产量都没受损到60%以上,具体程序:先由农户向村组提出补偿申请,再由村组向林业部门提出补偿申请,林业部门根据损失情况,委托权威部门进行损失评估报告,再由村组调查统计,向群众张榜公布,林业部门进行抽查后,认为情况属实后,方可逐级上报。
在没有申请到国家补偿资金的情况下,为了妥善解决寨沟村农民因朱鹮造成水田损失的补偿,我局2007年先行垫付资金8.1612万元,由于没有专项资金来源,无法在财政账户核销,至今依然挂在账户上没法处理。
补偿朱鹮造成水田损失,能否兑现,这关系到朱鹮放飞区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朱鹮野化放飞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这项工作涉及到调查、定损、核查、上报诸多程序,工作量大,我局也一直在努力,每年都将朱鹮分布区的损失数据上报,争取专项资金补偿朱鹮造成的水田损失,如专项资金争取到位,一定尽早兑现朱鹮分布区广大农民的损失。
感谢你们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