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支路办函〔2011〕1号 签发人:柯 忠
宁陕县支援西汉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县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6号建议的复函
何辉国代表:
感谢你们对我办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在县十六届六次人代会上所提的高速公路临时使用耕地要求补偿的建议,现根据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西汉高速公路自二OO二年十月开工建设以来,我县各级组织和群众全力以赴支持工程建设,确保了西汉高速公路如期通车。工程建设期间,我县共为各施工企业提供临时用地582.56亩(不包含村民私自和企业达成的临时用地部分),有力地的支援了工程建设。二OO七年十月一日,随着西汉高速公路的建成通车,各施工企业陆续离场,离场前部分施工企业对临时用地进行了复耕,但由于宁陕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土源稀少等原因,使得复耕工作不如人意,主要表现在:第一,复耕的地质下降;第二,复耕后水田变旱地;第三,确实无法复耕的。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县政府在多次讨论协商后,形成以下解决办法(不含村民私自协议用地部分,因为我办未收取企业复垦保证金):第一,复耕后地质下降的每亩补助500元,用于购置化肥、清理杂物;第二,复耕后水田变旱地的每亩一次性补偿1500元,用于适当补偿变旱后的粮食差价;第三,确实无法复耕的,按高速公路主线征地补偿农户的标准,对农户进行补偿,视为永久征用。按照这一原则,截止2008年元月30日,我办已累计共兑付临时补偿资金1368056元,解决了群众所关心的复耕问题和拖欠的临时用地的补偿问题。对于你所建议的对临时用地进行补偿我办已按相关要求全部完成。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