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食药函〔2011〕11 号 签发人:张少斌
宁陕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县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7号建议的复函
杜子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太山庙乡双建村卫生室药价偏高、药品不齐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药价偏高问题。3月30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物价局对该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村卫生室2010年使用的大部分药品是从西安药品批发企业采购, 2010年11月1日我县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后,该卫生室没有从统一配送企业采购药品,多次采购了西安其它企业的药品,少数品种提高价格销售。上述事实,违反了《陕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处理办法(试行)》之规定,相关部门已经按照规定给予:警告、暂取消合疗定点资格、责令整改和经济处罚,并将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通报全县基层医疗机构。
二、药品不齐的问题。实行药品三统一工作是为了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8月18日,卫生部公布了307种,2010年陕西省公布了增补目录191种,这样基层医疗机构可以使用的基本药物有498种、1545个品规,也就是三统一药品目录。2011年4月省上下发了《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配备使用过度政策的通知》(陕卫药统办发〔2011〕4号),又公布了未中标基本药物品种、品规目录,共计340个品种、765个品规,医疗机构可控制在15%以内使用,这些品规涵盖了基层医疗机构各个诊疗科目。若群众自主选购的非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机构购买不到实属正常,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引导患者在医生的指导下合理用药、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