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价函[2011]2号 签发人:李璟
宁陕县物价局
对县十六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第117号议案的复函
杜子琴、姚大兵、林芳琴、刘长军、彭光凤、宋约才、石传坤、陈先和、马云霞、冉崇贵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双建村卫生室药价偏高、药品不齐,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的建议”已收悉,现就相关事项答复如下:
你们的建议收到后,我局高度重视,局领导班子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并结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 [2011]501号)要求,规范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行为,配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负担,迅速组织开展全县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工作。首先对太山庙双建村卫生室药品价格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确实发现该卫生室对部分药品存在加价销售行为。经过详细检查有三种药品(2010年10月至2011年元月)分别超标准0.07元、0.20元0.80元销售,共计超收金额148.50元。检查组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行政罚款;县合疗办取消双建村卫生室合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县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对双建村卫生室药品乱收费违法行为进行了全县通报。
目前,我局正在对全县所有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出的所有问题将做严肃处理,并给予通报。
最后,希望你们能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促进我们不断提高价格管理水平,营造公证、合理的价格环境,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