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宁陕县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号提案的复函

作者:原创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08-23 00:00

宁公函[2011]11号                签发人: 郭清水


宁陕县公安局
对政协宁陕县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号提案的复函


胡长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用工制度、恢复成立县保安公司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设立保安公司,无疑将对企业发展和“平安宁陕”建设中发挥及其重要作用。但根据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设立保安公司必须应具有独立的社会法人,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以及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等五个条件。按照“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只负责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而不能直接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从我县治安状况实际出发,我局从2009年以来便先后两次组建保安公司,向社会招聘保安,拟向企事单位派驻保安。经调研发现,我县无符合条件且愿意建立保安公司的人员。加之,除西汉高速集团和县城城区极少数企业有保安需求外,大部分企业业主不愿意花钱聘用专职保安。即使聘用了保安,也不严格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让保安只承担巡逻、门卫、守护、押运、技术防卫等服务,不能为保安人员缴纳“五险一金”,因此,也留不住保安。

    我局认为,待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成熟后,再建设保安公司将更加符合我县实际情况。

    胡长刚委员,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关心支持和理解公安工作,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使我们的公安工作做得更好。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