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公安局关于对县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25号提案的复函

作者:公安局 来源: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4-09-24 11:03

类别:A

宁公函〔2014〕8号      签发人:郭清水
宁陕县公安局关于对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25号提案的复函

罗建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养犬管理,保障群众人身安全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双创”工作相关要求和《宁陕县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规范养犬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
的规范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治安大队、城关派出所民警加大对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力度。在城区通过宣传车辆对《宁陕县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宣传,将《宁陕县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在城区内进行张贴,印制了1000余份《致养犬人的一封信》在城区及周边乡镇进行发放,做到规范养犬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其次民警走村入户对城区的犬只进行摸排,对于有主的犬只找到养犬主人要求将犬只栓在家中,防止放养导致误伤群众。对于城区的流浪犬、遗弃犬、野犬按照《宁陕县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我局集中组织了捕杀行动,先后共捕杀流浪犬、遗弃犬、野犬102只,近年来涉及犬只侵害群众现象、城区流浪犬只大幅下降。
    在提案交办过程中,我们也和您电话进行了交流,您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表示理解和支持,我们深表感谢。下一步,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
做好城区犬只管理工作:一是组织民警定期不定期开展养犬宣传,对城区养犬户上门登记、签订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宁陕县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各项工作任务,保障群众安全。二是吸取2012年捕杀流浪犬意外伤人事件教训,近期我局拟聘请专业人员采购专业捕犬工具对城区流浪犬进行捕捉集中处理,减少犬只危害净化城区市容环境。
        特此复函

宁陕县公安局
2014年7月30 日

联系人:莫坤明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陕县八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案

案       由: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保障群众人身安全的提案
提 交 日 期: 2014-2-12 提案来源: 本人撰写 是否调研: 是
第一提案者: 罗建军  界    别: 医药卫生界  提案类别: 社会建设
建议主办单位 公安局    会办单位:  办复时限: 2014-8-20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保障群众人身安全的提案

案由:
    近段时间以来(特别是2013年),全国各地媒体纷纷报道有恶犬伤人及致死恶性事件,事故后果严重,影响巨大。各事件中一个个健康无辜的孩
子、老人,均遭受私人饲养的凶犬攻击伤害,最终或被夺去了宝贵的生命,或遭受了严重的伤害,令人十分悲痛和同情。各个伤人事件中被媒体披露出来的事故场面十分血腥残忍,令人不忍卒睹。犬只的监控管理已经成了事关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一件大事。
    而目前我县实际情况是,城区群众经常可以在大街上看到和遇到一些人饲养的大型犬只、烈性犬只,大摇大摆,招摇过市,每当从身旁走过时都
令人胆战心惊,惴惴不安。而狗主人对此却漫不经心,很少有人严格履行好自己的监管工作,任由凶犬恐吓路人和孩子。同时,还有一些没有主人照管的“流浪犬”,神出鬼没,走街蹿巷,令人难以防备。这些都是巨大的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特别是一些年龄较小的学生和幼儿单独活动时,如果遭遇到大型犬或烈性犬根本无力对抗和逃脱。许多群众对此都有强烈的不满,在私下的交流中以及宁陕网站的留言中,经常都有类似的意见和反映。根据《陕西省养犬管理条例》、《安康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都有“养犬应实行登记管理制度”、“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等相关规定对养犬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建议:
    1.政府相关责任部门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落实养犬的相关管理规定。公安、社区、畜牧及城管等部门,应联合组成一个犬只监控管理
小组,组织人员内对我县县域(重点是城区、集镇)内饲养的犬只(特别是大型犬和烈性犬)进行一次全面彻底地调查登记工作,制定出管理制度,做好监控管理工作。
    2.督促狗主人学习和履行相关管理规定,并加强对狗主人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加大舆论宣传和引导,让人民群众树立“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严格管理,不妨他人”的公共意识。
    3.进一步明确各责任部门的职责分工,并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坚决落实相关养犬管理条例和办法中的:
“依法养犬,依法登记”;
“严禁在城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严禁在城区自由遛狗,带狗外出时必须给狗套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严禁携犬进入人群较多的公共场所”;
“严格执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等重要规定,预防不良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4.从预防入手,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协作监管。主要责任管理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或信箱,并在醒目的信息窗口(如公示墙、宣传栏、网站等
)进行公布。发现群众的举报信息要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把一切不安全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5、妥善做好“流浪犬”的处置工作,严禁滥捕滥杀。避免因信息摸排失误而误伤误杀有主犬只,同时也避免因滥捕滥杀引起爱犬人士的反感和抵
触,加大犬只管理工作的难度。对于真正的无主的“流浪犬”,最好能做到抓捕后公开相关信息,鼓励爱犬人士积极领养,或赠送给离城镇较远的村民喂养,尽力避免滥捕滥杀的粗暴处理方法,做到人性化监管,人性化执法。
复函联系人及通讯地址:
   罗建军          宁陕县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