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函〔2017〕40号 签发人: 张焱
对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二次会议第205号建议的复函
叶祥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部分失地无业人员无法享受贴息贷款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创业贷款由金融机构办理发放,人社部门承担项目核实、具实贴息等责任,相关规定双方共同遵守,没有任何一方可以擅自改变担保方式。
县人社局与合作金融机构于2015年尝试启动降低反担保门槛试点工作,包括以抵押、质押、保证、留置等反担保形式,意在将单一的担保方式多样化,但最终因省级协定(人社、财政、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创业贷款管理系统限定等原因,导致难以拓展担保方式。
自2016年起,我县对申请创业贷款的担保人范围进行了扩展,不再单一地限定在享受财政供给的国家公务人员,凡参加过创业培训的创业人员,都会从培训课程中了解到,调整后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人不仅限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还包括了省市驻宁单位职工、县镇部门长期合同工、大型企业固有员工、劳务派遣工、村三职等。
对于降低创业贷款反担保门槛工作县人社局一直在努力,感谢您对农民创业享受政策问题的关注,也感谢您对我县创业就业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2日
联系人:刘务 联系电话:6826028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县督查督办室。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2日印发
建议办复征询意见表
叶祥友代表:
请您对本件的办理和答复填写意见(满意或不满意,不满意请说明理由),并寄给县督查督办室(电话:6826860 邮编:711699)。
建议编号及标题 |
第十八届人大一次、二次会议第205号 《关于解决部分失地无业人员无法享受贴息贷款问题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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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宁陕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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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件办理的答复意见 |
代表签名:
代表( 委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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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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