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财政局对政协宁陕县九届三次会议第86号建议的复函
阮英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保障农村学校公用经费的提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范围:农村学校包括乡镇中心小学、乡镇完全小学、村完全小学、教学点;乡镇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
二、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省政府规定生均公用经费(包含取暖费60元/生.学年)标准是:小学860元/生.学年,初中1060元/生.学年;寄宿制小学1060元/生.学年,寄宿制初中1260元/生.学年。
特殊标准:对于农村学校的公用经费保障工作,我县从2014年秋季开始,执行新的国家政策标准,严格执照省财政厅(陕财办教〔2014〕116号)文件,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并保障落实到此类学校。
三、执行:我县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力度,解决各校的经费困难问题,经县委、县政府决定,对各学校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在中、省规定标准之外,县本级再按小学每生20元/生.学年、初中每生40元/生.学年,增加补助。实际执行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是:小学880元/生.学年,初中1100元/生.学年;寄宿制小学1080元/生.学年,寄宿制初中1300元/生.学年,人数依据每年各学校实际上报的在校学生人数,足额保障农村学校公用经费预算。严格执行不足百人学校,按百人补助公用经费。
四、规范使用:县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将进一点指导各学校,严格按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中、省、市财务规定,管理好、使用好公用经费。
非常感谢您对宁陕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帮助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
宁陕县财政局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5日
联系人:县财政局 廖元奇 联系电话:0915-6821532
县人社局 胡顺芬 联系电话:0915-6826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