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
宁医 保函〔2019〕12号 签发人:王新
对政协宁陕县九届委员会四次会议
第91号建议的复函
涂新隆代表:
您提出关于设立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稳定提高保障水平,努力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我市于2010年实施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结合近年来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现状,2016年12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部分医保待遇的通知》,县人社局宁人社发〔2016〕56号文件转发了该通知,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根据各项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每名职工每年最高可享受医保66万元。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万元调整至6万元;二是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救助封顶线从8万元调整至40万元;三是大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每人每年20万元。
同时,扩大、提高了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报销比例。一是将患者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高额自付医疗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患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个人账户当年划入额后(门诊慢性病报销是已扣减当年划入数的不再扣减)超过3千元以上部分按80%救助;二是再一次提高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救助比例,城镇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后,单次在定点医院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超过4千元以上部分按80%救助;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单次医疗救助后,一个年度患者累计自付在定点医院医疗费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70%救助。
上述政策目前均已执行,且职工医保待遇明显提高,当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95%左右,次年累计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再按70%救助,患者报销比例将更高,有力的保障了职工医疗需求。但目前尚无支持建立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的相关政策,现阶段还无法设立职工大病救助基金。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王晓慧 联系电话:6828055
宁陕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29